离婚证丢失后,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办。当事人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具体补办流程如下:
- 准备材料:通常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若身份证与户口簿信息不一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还需2张2寸近期单人红底免冠证件照。此外,需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开具《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
- 提交申请: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字按指印。
- 审核与发证:婚姻登记机关会核查婚姻档案真实性,材料齐全且档案可查时,通常1-3个工作日内可补发新离婚证,部分地区支持当天办结。
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