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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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