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实践中,
行为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没有向有权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设立申请,这类情况多见于根本不具备设立金融机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二是行为人虽然提交了申请材料,但有关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
符合条件而未予批准,没有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该罪是指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于已经取得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如部分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擅自扩建业务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但主管机关尚未批准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虽然表面上符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要件,但由于已经取得了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故与那些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社会危害有本质不同,一般不以该罪论处
以上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如何认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