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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诉讼抗诉程序

(一)立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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