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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权利义务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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