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体得是特殊的,得是那些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那是故意的,心里明明知道应该去追究,却故意不去追究。
然后,在客观方面,就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追究的职责,这样就导致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最后,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监管制度。
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了这些特征,并且达到了法定的追诉标准,那就构成了这个罪,得依法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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