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咱来说说被告人这事儿哈。
被告人现在被控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
这里,有几点得弄清楚。
其一,被告人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达到了“容留介绍”的那个程度,这得好好依据法律规定的那些行为特征和情节来判断,可不能光看个表面现象就瞎认定。
其二,被告人在整个事儿里头,主观故意可不是那种积极主动地去组织、策划卖淫活动,他可能就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给了那么一点点相对有限的帮助或者提供了些便利罢了,从主观恶性上来说,相对是比较小的。
其三,被告人在案发之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像老老实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之类的,这些在量刑的时候都应该被考虑进去。
综合来看,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是构成了犯罪,但是在具体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和那种典型的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是有不一样的地方的。
所以,恳请法庭在量刑的时候,能充分地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给被告人一个适当的从轻处罚。
以上内容只是个参考哈,具体到每个案子,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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