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并非完全准确。
附随义务乃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生成的合同义务。
尽管它不像主给付义务那般具备独立的可诉性,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是能够单独进行起诉的。
倘若一方违背了附随义务,并且此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了损害,倘若对方能够证实损害与附随义务的违反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在此种状况下,是可以就附随义务的违反单独提起诉讼的。
就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负有告知货物特殊使用注意事项的附随义务,倘若未予以告知,进而致使买方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买方有权单独起诉卖方违反该附随义务。
不过,鉴于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等特性,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充分地证明其必要性以及关联性,以确保诉讼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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