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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没达到管辖异议

首先要清楚,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这两个法院提出的不认可管辖的想法或主张。

诉讼标的未达到特定管辖标准(像级别管辖中关于标的额的要求等)时,通常情况下受诉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来审查管辖权是否恰当。

要是法院察觉到确实没有管辖权,就应当依照职权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作为当事人,倘若发现了这种情形,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陈述理由的,比如指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诉讼标的额的实际情况,该案件应该由其他法院来管辖等,然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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