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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杨* 江苏-宿迁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0 02:30:20 320人阅读

民事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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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
先判断案件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简单普通案件可向基层法院起诉;若涉及重大涉外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根据情况向中级、高级或最高法院起诉。

(二)依据纠纷类型确定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按“原告就被告”找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权纠纷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若为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等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三)协议管辖
若双方有书面协议,可按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1-20 05: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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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一审民事案;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案及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及它认为该审的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特殊的按纠纷类型定,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3.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等纠纷有专门规定。当事人也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2026-01-20 05:1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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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立案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按不同法院层级规定管辖案件范围,地域管辖有“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且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在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负责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级法院处理重大涉外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则审理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方面,“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则,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像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纠纷有专门规定。同时,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了解这些民事立案管辖规则,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法院。如果对民事立案管辖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0 04:4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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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立案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级别管辖依据案件的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普通民事案件,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则分别管辖具有不同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方便被告应诉,也利于法院调查取证。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纠纷类型确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纠纷有专门规定,确保案件得到专业处理。当事人还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3.为正确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准确了解案件性质和相关管辖规定。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律师,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若对管辖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03:3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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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级别管辖明确了不同层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基层法院作为基础层级,负责大量普通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处理重大涉外及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针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这种划分确保了案件能在合适层级的法院得到处理。
(2)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则,方便被告应诉和法院调查取证。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根据不同纠纷类型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有各自的管辖规则。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纠纷,有专门规定。当事人还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提醒:
在选择法院起诉时,要准确判断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延误。不同案情适用的管辖规则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2:58:13 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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