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或许牵涉到程序上的违法。
在常规的诉讼程序里,法院有着告知诉讼双方(包含原告)开庭时间变更情况的责任。
倘若由于法院未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原告没能参与庭审,那么原告是能够向法院提出异议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具备要求法院重新安排开庭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对未参加庭审的缘由作出合理的解释。
当法院核实情况属实后,就应当重新确定开庭的时间。
然而,要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像提供的联系方式存在错误等)而导致未接收到通知,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原告首先得明确未收到通知的责任到底归属于谁,之后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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