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明确规定,若违反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或是通过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商标局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商标局作出此决定后,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若对商标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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