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哈。
就是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那些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要么向别人索要财物,要么非法收受别人的财物,还为别人谋取利益,并且数额比较大的话,就得蹲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被罚钱;要是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很严重的情节,那就要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得被罚钱;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可就惨,得蹲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是得被罚钱。
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都收归自己所有,这种情况也要按照前面说的那条规定来处罚。
要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面两种行为的话,那就得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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