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
它说要是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那些被禁止捕捞的区域(也就是禁渔区),或者在规定的禁止捕捞的时间段(禁渔期),又或者使用那些被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方法去捕捞水产品,并且情节还特别严重的话,那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管制,还可能得交罚金。
要是单位犯了这罪,就得给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前面说的那种规定来处罚。
这罪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让生态能够保持平衡。
禁渔区,就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特意规定不许捕捞的特定水域;禁渔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禁止捕捞的时间段;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就是那些对水产资源伤害比较大的捕捞工具和手段。
要是捕捞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那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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