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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场所罪立案需满足什么条件

李* 新疆-博尔塔拉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30 01:17:32 303人阅读

介绍卖淫场所罪立案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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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加强法律意识,杜绝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不参与此类违法活动。
(二)发现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三)场所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加强对场所的管理,防止出现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30 0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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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出现以下情形会立案追诉: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两人及以上卖淫;容留、介绍特殊人群(未成年人等)卖淫;曾因相关行为被处罚又犯;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
2.有上述情况,公安机关会侦查,司法机关依法追责,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30 07:2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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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符合特定情形的将被立案追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场所罪。当出现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特定人群(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一年内曾因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这些情形时,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危害社会风化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果大家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1-30 05:2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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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会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符合特定情形的会予以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容留、介绍特定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孕妇等卖淫;一年内曾因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

对于此类行为,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应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2026-01-30 03:3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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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场所罪。这一罪名涵盖了多种涉及他人卖淫的行为。
(2)当出现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等五种情形时,就会被立案追诉。这些情形既包括了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如未成年人、孕妇等,也考虑了行为的次数以及获利情况。
(3)一旦被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相关行为,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01:44: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对于构成介绍卖淫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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