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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是独具特色的民事主体。

从性质层面讲,它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能够凭借自身名义展开各类民事活动,像签订合同这类行为。

其法人资格的确定,有力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独立性,让组织的财产能在民事活动中独立运作。

在治理结构上,一般设有成员大会等决策机构,成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对本组织及其成员都具有强制约束力,确保组织的决策能得到有效执行。

在责任承担方面,以自身财产的独立性来承担民事责任,避免因其他因素而影响责任的承担。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运营,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活动。

其成员享有诸如表决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同时也需履行遵守组织章程等义务,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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