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院方面来讲,倘若察觉到案件的证据不够充足,便能够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去进行补充侦查,并且补充侦查最多只能有两次,每次的期限是一个月。
公安机关得按照检察院所列出的补充侦查提纲,竭尽全力去收集证据。
而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发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就可以立刻向检察院递交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据线索,申请检察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像那些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有立功情节的证据线索等。
总之,不管是侦查机关去补充证据,还是辩护人申请补充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案件的事实更加清晰明了,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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