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基于精神病而决定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心生反悔,这得依据具体情形来定。
其一,倘若在放弃继承权的那个时刻,确实处于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也就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状态,那么此放弃行为或许是无效的。
要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仅能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自身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契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有效的;若实施的是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
因此,如果能够证实当时的精神状态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就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撤销之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而重新参与到遗产继承的分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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