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倘若处于特殊状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
像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之,一般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形下可增加一至四天,针对特定类型案件能延长到三十天,之后检察院在七天内给出最终决定,整个流程清晰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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