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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35类商标经营范围

恶意抢注 35 类商标经营范围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范畴里,恶意抢注意味着以获取利益等为目标,凭借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已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倘若遭遇此情况,被抢注方有如下解决途径。

其一,在商标初审公告期间,能够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阐明对方恶意抢注的实情并提供相应证据,像自身早已在相关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等。

其二,倘若商标已成功注册,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通过递交诸如抢注方知晓己方商标存在且故意抢注以谋取利益等方面的恶意抢注证据材料。

总之,被抢注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这种不正当的恶意抢注行为。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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