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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

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4 01:55:38 已帮助9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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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
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合伙人如果对债务存在异议,容易引起纠纷。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伙的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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