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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伙的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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