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企业面临解散时,必须先进行清算,之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事宜。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虽然依然存续,但严禁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工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位或多位合伙人,亦或是委托第三人来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负责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详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妥善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事务;足额清缴所欠税款;全面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务进行妥善处理。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需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该报告,进而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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