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的范畴。
它主要涵盖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从民事主体层面来讲,它们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开展为履行自身职能所必需的各类民事活动。
在财产领域,它们拥有一定的财产权能,像对集体财产的妥善管理等相关权益。
它们可以凭借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比如在社区建设以及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
在诉讼方面,它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充当诉讼主体,参与到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之中,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然而,其民事活动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社区、村集体的利益以及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