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
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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