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所地: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乡
行政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
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
医院诊断为:
1、左侧颧弓骨折;
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
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
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省
市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年月
日附:
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清单一份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避免不了遭受刑事打击,大部分嫌疑人会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已获得法院的从轻判决,但仍有部分嫌疑人不愿意赔偿,受害人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获得物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