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的债务,通常是不能直接对公司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的。
因为股东和公司在法律层面属于相互独立的主体,股东只需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来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是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然而,倘若股东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出现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况,那么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债权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冻结公司的账户。
但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向法院进行证明。
不然的话,仅仅只是股东个人欠债,是绝对不可以冻结公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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