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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