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没有确定减免的具体比例,所以在我国个省市自治区对于残疾人、残疾军人减免比例是有所不同的,绝大部分省市减免比例是50%。
2、残疾军人中的九级、十级属于轻微伤残疾,在国家统计范畴内,并不作为残疾人统计的,所以就不能得到减免个调税。
3、对于残疾军人、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先征后退制。
即由单位或者自己先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期间依据残疾军人、残疾人自己持有的证件,提交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减免、退税。
4、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领取的抚恤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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