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裁决,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一天起,在四十五日内完成。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延期,只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就能够延期,并且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日。
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呢,仲裁庭得在组庭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要是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就由首席仲裁员向仲裁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这样可以适当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者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许会有特别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具体参照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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