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生效情况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就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承诺生效情况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