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生效情况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就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二)承诺生效情况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要约生效情况:对话方式的要约,相对人知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非对话且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2.承诺生效情况: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承诺数据电文进入时生效,未指定的,要约人知道或应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结论: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因作出方式和数据电文接收情况而异,对话要约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要约按指定系统情况确定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行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承诺也按指定系统情况确定生效时间。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了要约和承诺不同情形下的生效时间。对于要约,对话方式下以相对人知晓内容为生效节点,非对话方式以到达相对人为生效节点,数据电文形式则根据是否指定特定系统分别确定生效时间。承诺方面,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行为即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承诺同样按是否指定特定系统判断生效。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关于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或者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明确规定。要约生效分三种情况,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非对话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2.承诺生效也分情况。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无需通知的,按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承诺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建议交易双方明确沟通方式和系统指定情况,以避免因生效时间认定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在进行数据电文交易时,及时查看和确认相关信息,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要约生效分三种情况。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比如面对面交流提出的交易条件。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像寄送书面合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若未指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2)承诺生效也分情况。一般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承诺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提醒: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明确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注意保留好相关沟通证据,不同交易情形可能存在细节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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