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若当事人双方在长达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持续处于分居状态,且彼此均可以坦诚面对并就包括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在内的各类事项达成共识,那么便有权利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递交申请,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但对于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者,则可选择联系相关组织求得调解帮助,或者径直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范的内容,当夫妻间因感情疏离而导致的分居期限达到两年之久时,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此前曾被法院判决夫妻关系不宜解体,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分居之后,一方向另一方再次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能够确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且在此之后双方又依法分居满了一个整年,则此次的离婚诉讼申请将获得批准。
确认夫妻分居历史的具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方在外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夫妻两人亲自签署的分居书面协议(须注意,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协议,同时,该协议也需得到对方的认可);
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充分展示分居事实且体现出夫妻情感裂痕的证据;
或者通过人证方式证明,譬如各自的亲朋好友或亲戚作为见证者,然而由于证人通常会受到与证人有利害关系的影响以及考虑到分居属于私人事务,因此单独的证人证词往往难以被法院接受和采信,此时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加以辅助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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