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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谈判顾问
地区:四川 - 眉山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2、据此,如果周某有从事建筑劳动相应资格的,你不用承受民事赔偿职责。3、具体事宜能够和我联系,欢迎来电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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