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图书馆为了保存需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复制了某作品,并将其上传到图书馆的网站中,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问:我俩图书馆私行将馆内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提供给他人免费下载,可否构成侵权?

辽宁 - 铁岭 工资福利
1位律师回复

保山优选法务

地区:辽宁 - 铁岭

根据法律限定,图书馆等能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爱人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经济利益。据此,本人认为,如果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超发生在线观看或收听(如提供复制件),或者收取的花费超发生其成本费,就越过了合法使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2018-10-02 14:00:45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铁岭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