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自营单位,最近一直在加班,但是领导给的加班工资特别少,甚至有的时候不支付我们的加班费,我们去找领导问,领导说这都是会计直接发放的,甚至还说我们臭打工的,给点钱就不错了,让我不干就走,我觉得他侮辱了我的人格,这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嘛?我要是因此辞职会有什么补偿嘛?

新疆 - 伊犁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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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调岗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如果单位将您调到与劳动合同不符的部门,或者调岗的工作内容不合理、工资水平与原岗位不符,或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如果领导强行调岗未得到你的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6.如果你因此被迫辞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8-04-17 12:4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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