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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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土地原是中外合资形式获到,的股份,现在转让时要不要挂牌或者需要外经部门的意见

江苏 - 连云港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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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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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限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做法。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做法。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事实上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能够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将土地权利转移的做法,即为“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差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做法性质。对在事实上上违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时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

2018-04-22 23: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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