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才知道单位原来他不具备合法的经营的资格,但是我已经在单位工作了几个月了,单位没有我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对我造成了损害,应该让单位对我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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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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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020-03-09 15: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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