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小时薪水薪水准则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限定的薪水准则,按日或者小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我国准则工时制是每天工作时间八小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补足八小时的,用人单位能够按小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劳动部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 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限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水。 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量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准则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限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 实行不定时工时规则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限定。
2019-06-25 19:3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