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体制看,劳动仲裁结果肯定不会影响一审判决,设置劳动争议民诉的前置条件只能说给法院的工作减压罢了,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劳动仲裁和法院没有什么隶属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服仲裁的,提起民诉后,法院会提仲裁案的卷宗看看,作为参考,认为没有漏洞就可以按仲裁结果判决,认为有错就按法院认定的事实来判决。我认为要走类似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或裁或审才是以后立法的思路,不要搞先裁的前置条件,这样会浪费国家的资源,增加办案成本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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