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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10月4-7日是双休日调休,所以不给我发工资,请问这种操作是否正确?

199****478 四川-成都 合同效力咨询 2019.12.17 11:05:13 343人阅读

我与单位签订的是外派协议,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结束,合同提前终止(原合同12月31日终止)。我们上28天,休28天。我最后上班的时间是9月27日。从9月27日起,单位让我待岗。后来我与单位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于10月10日解除合同。但是在单位发放补偿的过程中,我发现单位从10月1日到10月9日只给我发了10月1-3日和10月8-9日的工资。单位说10月4-7日是双休日调休,所以不给我发工资。请问这种操作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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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2019-12-17 11:2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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