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如果发生了股东抽逃出资,那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下列四种情形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法院调查注册资金在一个月内资金便转入股东结构完全一致的其他公司,此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而本案股东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对股东作出不利的判断,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甲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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