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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股票以公司的名义高价转卖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这一系列行为触犯了我国什么刑法?

王** 辽宁-丹东 刑事诉讼咨询 2015.01.09 14:38:01 13人阅读

近日我家出了巨大变故,李哥哥在家族企业中通过对公司内部股票的了如指掌,偷天换日把股票转入自己名下,并将股票以公司的名义高价转卖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这一系列行为触犯了我国什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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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包括8个具体金融诈骗犯罪,只有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分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两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余6个具体金融诈骗罪即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是否这6个金融诈骗罪的构成在主观上不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呢?

2015-01-09 17:4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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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015-01-09 15: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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