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第四十七条第1款作发生明确的限定,即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职责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但实践中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却不尽相同,由此导致法院在审理电力意外案件时同样依据该条限定,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就是配电箱,另一种观点认为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应是电表或者是用户室外的某个线路支撑点。
第一种观点多为供电公司所主张,而本人更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电业局的说法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偷电处罚准则内容如下: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限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能够看出偷电也是隶属盗窃做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供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九条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处理办法》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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