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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怎样认定?

可* 北京 刑事诉讼咨询 2007.07.02 18:22:22 2316人阅读

请问滥用职权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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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090条

滥用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意思是一般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广义的包括狭义的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狭义的与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2007-07-02 19:08:22 回复
地区:江西-南昌 咨询解答:19405条

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

2007-07-02 18:41:34 回复
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27956条

前者为违法,后者为犯罪。

2007-07-02 18:41:05 回复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5259条

具体问题比较复杂

2007-07-02 23:18:3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的区别: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的区别是什么
罪和国有公司人员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挪用公款罪与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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