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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一处老宅,1992年4月份办房产证时,哥哥办在自己名下,同年12月份办土地证时又办在弟弟名下。兄弟两分家,老宅分给弟弟,哥哥另有住房。现在老宅被征收,当地的安置政策只安置了弟弟一家,哥哥能安置吗?
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有的宅基地都在审批范围内,别提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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