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供借条的一方承担。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观点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虽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该借条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向法庭证明了借款事实客观存在或者证明了借条是被告书写,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做出了否认抗辩,并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借条具有瑕疵,且该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因该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存在瑕疵,在双方未申请作科学的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故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进一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乔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就应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原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原告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借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借条真实性的,应当由提交借条的一方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样本必须是原件,必须是嫌疑人的亲笔笔记,须有不同时期足够的单字,送检的字体应基本一致,在相同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扩展资料:
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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