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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无罪释放,无罪释放后会不会有补偿?

杨** 广西-南宁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8.01 09:25:55 6537人阅读

我舅舅他一直在机关单位工作,最近因为涉嫌受贿,让检察院给逮捕了,一个月后无罪释放,我现在想要帮忙给问一下侦查阶段无罪释放,无罪释放后会不会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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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阶段。如果是侦查阶段将某人列为嫌疑人,经调查后此人不是真正的犯罪者,那么公安机关可以立即释放此人,不用通知受害人。如果经过法院审判,认定嫌疑人无罪,会有判决结果,出判决书,而判决书受害一方是能拿到的。

2019-08-01 09:3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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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8-01 09:26:55 回复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可37天,即使拘留期满的,还会实逮捕,而一般情况下要经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侦查终结,所以如果只是被羁押了30天的,是应该还在侦查期间的。2、是否会被释放,一是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二是要看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的,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由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则可以释放,否则要一直到服刑期满才会被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可37天,即使拘留期满的,还会实逮捕,而一般情况下要经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侦查终结,所以如果只是被羁押了30天的,是应该还在侦查期间的。2、是否会被释放,一是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二是要看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的,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由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则可以释放,否则要一直到服刑期满才会被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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