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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后要做辩护,强制侮辱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仰* 云南-昆明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7.24 19:05:02 1530人阅读

我姐夫为了争夺一个岗位,就使用暴力手段了,甚至和同事说话的时候,给产生很大纠纷了,还对别人进行强制侮辱了,还需要做辩护的,强制侮辱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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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并不是蓄意强制猥亵受害人,而是因为自己醉酒并看到受害人醉酒熟睡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犯罪过程没有明显暴力和强制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不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之前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和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本案案发现场的酒吧违法经营及受害人醉酒夜不归宿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原因。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凌晨2点至8点,禁止营业,本案案发时间是凌晨
5、6点钟,酒吧在禁止营业的时间内没有将醉酒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清理放行或劝返,对诱发本案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被告人因为酒后一时冲动,一次的不理智行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将近三个月之久,甚至还要面临更长的牢狱之灾。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表示了深刻的忏悔,并委托其家属对受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遵循法律使人向善、挽救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处以缓刑”的刑罚,以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
                                                                                          辩护人:

2019-07-24 19:0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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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和侮辱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当行为人采用 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 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的精神,满足行为人的畸形。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和侮辱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当行为人采用 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 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的精神,满足行为人的畸形。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哪些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求性满足性的动机使用以外的方法对方法对妇女实施的性侵犯,具体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对象:14以上女性;犯罪动机:满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实施以外的行为;客体:妇女的性尊严。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加重情节。
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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