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父自己买大车了,一直给某个工厂的公司签订协议,帮忙送货的,都会签订物流协议的,有次因为时间要求没完成,给出现意外了,那指示交付中若第三人拒绝交付如何?
个人认为,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即可视为交付完成。
因为第三方没有权利阻止合同的生效,比如我的房子租赁给甲后,将房子卖给了乙,那么我和乙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当我通知到甲时,该合同即可视为交付完成。最典型的仓储合同,不可能买卖之前,要先通知保管人合同才生效,这也是不合逻辑的。
指示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现行的《物权法》未对指示交付的成立是否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但你的提问,答案却是明确的,肯定不是交付财产给受让人时才成立的,如果是这样,指示交付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就无从体现了,也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又有何优势呢? 事实上,应当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指示交付成立。在通知到达第三人之前,受让人虽在观念上为所有权人,但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让人,必须通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的事实告知占有该标的物的第三人(即通知)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能。所以,以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权利转让完成即告交付成立,而不以通知第三人为要件的现行的指示交付制度其内在逻辑存在矛盾。若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作为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则可以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第三人知悉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合二为一,解决这一逻辑矛盾。
专业解答指示交付第三人拒绝交付的处理方式为: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指法交付行为发生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指示交付的相关条款协议来进行处理,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导致指示交付无法完成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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