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关于遗嘱可采用哪几种方式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因此,遗嘱人若要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撤消、变更的效力。我们在工作当中曾经遇到有的老年人办过公正遗嘱,但是因为办遗嘱之后他个人的情况发生一些变化,有的继承人对他的赡养和孝敬也发生变化,于是老人就重新起草了遗嘱。在老人的遗愿里是希望按照新的遗嘱来执行遗产的分割,但事实上等老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人因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原来老人亲笔所更改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原来的公正遗嘱如果要修改的话必须重新到公证处去办理。由于欠缺这样的法律常识,就很有可能导致老人的遗愿不能够实现。
儿子跟女儿是平分的 遗嘱的有效与否,取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二是该遗嘱中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是处分遗产只能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四是遗嘱中应该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五是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不管是将遗产留给儿子或者是女儿的,这份遗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父亲的房产应该怎样分”,很简单,如果该遗嘱中提到的,按遗嘱中明确的分配;如果该遗嘱中没有明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兄妹三人可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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